一、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学科教学能力和专业自主发展能力,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项目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教师〔201313号)和《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指南》,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是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全员测评,以评促学,以评促用,切实推动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主动应用信息技术,提高全省中小学教师运用信息技术指导实践、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线上学习测评与线下实践应用测评相结合、培训机构评价与学校评价相结合,坚持实践应用评价为主导,强化学用结合。

二、 测评内容及测评方式

第四条 充分发挥“三通工程”效益,依托四川省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培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培训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全员测评。规范教师培训及测评工作,实现培训学时、测评结果的统一认定。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应用信息技术优化课堂教学能力、应用信息技术转变学生学习方式能力、应用信息技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能力。分为诊断测评、培训测评和返岗应用评价三个部分。

第六条 诊断测评内容涵盖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各项指标,其目的是帮助教师找准能力发展短板,确定学习目标,为教师选学提供依据。

第七条 培训测评重在衡量教师参训成效,包括网络研修与线下实践成效。测评内容包括线上课程学习成效、线下实践任务完成情况和信息技术应用成果等。

第八条 返岗应用评价重在评价教师应用成效,体现教师应用信息技术优化课堂教学、转变学生学习方式、促进专业发展的能力水平。注重利用案例开展情境测评,采取现场评课、分析案例、提供应用成果,或教师对常态课例进行互评等多种方式进行。

三、 测评实施路径

第九条 诊断测评

根据省、市、县培训计划,以区(县)为单位组织教师登录四川省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在省级培训管理系统中完成实名注册激活后,进行诊断测评。学员依据诊断测评系统反馈的学习建议,直接进入培训机构学习平台进行课程选学。

第十条 培训测评

培训测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共同完成。培训机构会同中小学校组织教师完成线上课程学习、线下实践应用等培训任务,培训机构负责对学员培训学习情况进行考核测评,将参培教师培训测评成绩等相关数据提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将培训测评结果提交到省级培训管理系统,同时推荐优秀的生成性教学资源和研修成果。

培训测评分值100分,其中网络研修占70%,线下实践应用占30%。各培训机构根据培训方案制定完善学员考核评分细则,总分在60分以上为合格、85分以上为优秀(优秀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参培教师总数的15%)。

线上课程学习结束后,每位参培教师须在省级培训管理系统中完成对培训机构的评价。评价包括内容主题、课程质量、专家指导、学习成效和组织管理等,评价结果将作为对培训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返岗应用评价

返岗应用评价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组织实施。各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制定校本研修方案和返岗应用评价考核评分细则,提交至省级培训管理系统,经区(县)审核同意后实施。各中小学校在校本研修和返岗应用评价中,应建立教师互评机制、推荐优秀返岗实践成果、保存信息技术应用成果证明等相关资料备查;同时将参培教师返岗应用评价结论提交到省级培训管理系统,由区(县)审定。

返岗应用评价分值100分。各学校按照本校制定的返岗应用评价考核评分细则,对教师完成校本研修及实践应用的情况进行评分。总分在60分以上为合格、85分以上为优秀(优秀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参培教师总数的15%)。

返岗应用评价中对近三年在省、市、县信息技术应用活动获奖者实行加分政策。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分、1.5分、1分;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分、1分、0.5分;同一项目以获得的最高奖项加分,不得重复计算;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第十二条 测评结果认定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培训管理系统上对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提交的参培教师培训测评和返岗应用评价结论和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后,提交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测评结果由培训测评和返岗应用评价两项构成。两项测评均为优秀者测评结果为“优秀”;两项均合格者测评结果为“合格”;其中一项不合格,测评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证书打印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合格证书。测评结果认定合格后,参培教师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省级培训管理系统自行打印合格证书。

四、测评管理和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人事与教师工作处负责组织管理全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工作。省工程执行办(省电教馆)承担省级培训管理系统建设和日常管理,负责制定接口标准,完成各培训机构平台与省级培训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教师培训“一网管理、分网学习”。通过省级培训管理系统对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培训机构实施测评监管,利用省级培训管理系统汇集测评信息,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同时不定期对培训机构、市、县及学校测评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本地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工作。做好本地中小学教师训前诊断测评的组织管理工作;会同培训机构,做好培训测评管理;重点做好中小学校返岗应用评价组织指导和监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指导学校制定校本研修方案和返岗应用评价考核评分细则;做好参培教师测评结果认定,确保测评工作实效。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组织实施本校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将校本研修与区域性培训对接,实现学用结合。会同培训机构,做好教师训前诊断测评,组织教师线下实践应用;重点做好校本研修及返岗应用评价,确保测评结果客观、公正。为教师创造良好条件,促进每个教师在日常课堂教学中有效运用信息技术。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根据我省实际,明确需求、完善方案,切实做好培训平台与省级培训管理系统的对接,实现诊断测评结果与培训课程的衔接,确保教师有效选学;提供丰富的必修、选修课程和教学案例资源,完善网络研修平台功能,做好教师线上学习测评;会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做好教师线下实践、校本研修跟踪指导和返岗应用评价;总结提炼优秀的生成性教学资源和研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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