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风险、有活力的管理运行机制,根据国办发[2002]35号、成高人发[2006]30号、高新区人事局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校建立了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即与本校签订了聘用合同的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称聘任是指具有相应职称资格,然后按一定程序择优聘任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  职称聘任在本单位核定的编制以及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的数额内进行。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根据学校考核试行意见,同时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聘任。

1、专业技术岗位出现空缺或新专业技术岗位.

2、在上一条允许的情况下,择优上岗。坚持以德、能、勤、绩考核为依据,年度考核优秀予以聘任。名额允许的情况下称职者也有条件的予以聘任.

3、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过设置的数额时,需要对2004年及以后聘任的人员重新进行聘任。对2004年以前聘任的人员仍旧执行原有的聘任,不再重新进行聘任。                                                                                                                                           

4、离岗待退人员、退休人员不聘任为小学高级教师,只作为小学高级教师资格。

5、职称聘任实行一年一聘。

   第五条  聘任条件

   1、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条件。

   2、热爱教书育人工作,有良好的师德,遵纪守法。

   3、具有扎实的教师基本功及一定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                                                                          

   4、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承担较高强度的工作量。 

   5、热爱学校,能为学校的发展出谋划策,有实干精神。

   6、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学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称职以上的校内教师。

7、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教师不予以聘任为小学高级教师,可以聘任为初级职称。

8、病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不予以聘为小学高级教师,住院除外。

第六条、聘任程序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行政,工会成员组成的教师聘任工作小组。

2、每年5月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定编、定岗、定职,面向校内外公示职称聘任数。

3、在聘任期内,应聘者于每年6月中旬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年度考核表。

    46月下旬,学校聘任小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聘任,并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七条    聘任办法

    1、符合职称聘任条件的教师可根据自己实际,报名参加职称聘任竞争,参加竞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根据竞岗人员德、能、勤、绩及期末综合考核的结果确定是否聘任。

    2、职称聘任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对报名参加的教师实行聘任,并发给相应的聘用证书。

    3、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级别工资给教师挂钩。

    4、对200412月以前聘任的教师仍旧执行原有的工资档次,对200412月以后聘任的教师每年聘任一次。

  第八条   缓聘、拒聘、辞聘、解聘或不聘的相应规定

1、 缓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缓聘。

    ①品行不良者;②拒绝服从学校工作安排;③工作能力低下,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者;④经常违犯劳动纪律者;⑤身体差,暂时不能胜任工作者。

2、 解聘或不聘

教职工聘任期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但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予以解聘或不聘。

违法违纪,受党纪、政纪和刑事处分者。

劳动纪律差,或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经教育不改者。

师德差,不能为人师表者。

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无法完成任务的。

工作严重失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者。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以上的或本人提出解聘的。

其他应予解聘者。

3、 辞聘

    被聘任的教职工可以辞聘。 教职工辞聘应在寒假或暑假之前进行,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辞聘申请,陈述辞聘理由,其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办理。

4、 拒聘

    教职工可以拒聘。拒聘教职工在学校聘任方案公布以后规定的时间内,应向学校递交书面拒聘申请。在学校公布的应聘时间范围内未递交应聘申请者,视为拒聘。

第九条   落聘人员的处理办法。

    凡缓聘、拒聘、辞聘、解聘或不聘人员称为落聘人员。对此情况,每位落聘人员享受初级教师待遇,可以创造条件在下年进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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